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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男子缴两年保费后患病被退保 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说明情况

2018-11-15 09:52:55 来源: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当初让我买保险时说‘保险是靠山,有病保平安’,于是我每年支付3000元保费,图的就是万一遇到意外或风险,能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一些保障。可是如今真到时候又不理赔了,甚至直接单方面解约、退保……”11月13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冉口村54岁的窦国强告诉记者,自己在2017年7月份通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的一名业务员,投保了一份“金穗安康”保险,至今两年交纳保费6000元。今年8月份,他因病住院需要报销时,保险公司突然下达了一份解约通知书、退还了保费,并告知他,他的合同已经被解除了。

这是怎么回事?背后有怎样的隐情?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王俊生见习记者孙晓永/文图

事件讲述:

投保两年有病后却被单方面退保了

据窦国强介绍,2017年7月份,身为保险业务员的同村村民蔡雪萍找到他,推荐他买一份农银人寿的保险。这份保险属于农银人寿“金穗安康”险种,主要保疾病,最高保4万,一年交3000元,交够10年返本。

今年8月份,窦国强得脑梗住院,入院后他让家人找保险公司报销。没想到,保险公司不但把保单收走了,还把已经交纳过的6000元保费退了回来,并给他下达了一份“公司解约通知书”,但通知书上并没显示解约原因。后来询问得知,由于窦国强2015年曾因中耳炎住院,且当初病历上显示有高血压,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退保了。

“当初我是经过治疗痊愈后出院的,自己平时并未发现有血压高症状,医生也没给我用降压药。再说了,我投保时身体健康,生效的合同为何两年后在需要报销时却被单方面解除了?可以这么随意吗?”对于农银人寿的退保举动,窦国强气愤之余也十分不解,“如果我这次没有生病呢?保险公司会不会还是一如既往地照常收取我每年的保费?”

“投保时公司无法甄别投保者是否有哪种疾病,只能靠投保者自身如实说明。我个人也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做法不对,该理赔的不去理赔,找的理由太牵强。”采访中,农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蔡雪萍告诉记者,按规定窦国强最多可退2000元左右,由于是邻居关系,自己也没少为其争取,这才足额退回他的保费,“我只是一个业务员,很多事情也做不了主”。

险企解释:投保人有高血压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

事情究竟为何?11月12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赵琳经理。赵经理表示,因为窦国强在2015年住院时病历显示有高血压,而其本人投保时并未向公司如实说明这一情况,“按照《保险法》上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公司在调查时发现投保人有未如实说明情况时都有权解约合同”。

“说白了,窦国强并不是因为有高血压被我们解约合同,而是因为他未如实告知。”赵琳称,如果窦国强当初如实告知,即便有高血压保险公司也不会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生效两年后,即便发现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公司同样不会解除合同。

对此说法,窦国强并不认同。他认为,“投保须知”第7项显示:在审核投保申请中,公司会要求投保人进行体检等字样,而实际上,农银人寿在其投保时根本没有进行体检,更没有人告诉他,“若是隐瞒了某某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在两年内随时解约”。

既然担心投保人隐瞒身体状况,当初为何不进行体检?赵经理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经营成本,“不可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进行体检,只有对达到一定保额的人员进行体检。不进行体检的,需要如实告知”。

回应争议:险企方表示最好的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径

窦国强认为,投保时对方并未要求自己去体检,也未对合同中的很多内容详尽提醒,“我自己也不是医生,无从判断多年前一个诊断证明上的高血压三个字意味着什么。而现在,保险公司却凭着这么一件事直接退保,这是典型的规避风险。血压高影响我的那份合同吗?若如此,当初为什么不检查一下?测量血压基本都是免费的,也增加不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啊!若是没发现我当初曾被诊断出高血压这件事,保险公司会不会随便再找一个鼻炎、拉肚子之类的理由退保?”

“自从得病后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人,都是业务员和我们联系。业务员当初只是强调,这钱比存银行划算,只要有病就能用。业务员当时确实询问过我身体状况,但只有短短一两句话,我并不清楚购买这份保险哪些情况需要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共42页,密密麻麻都是字,而且很专业,对方根本没有仔细讲解,我们也不知道里面的蹊跷,然后就签字、交钱了。”采访中,窦国强的妻子裴巧玲告诉记者,自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外地,小儿子正在上大学,以前自己在附近工厂打工,每月可挣2000元工资,丈夫在家照料4亩多地,日子还能过得去,“现在我只能在家照顾他,无法打工,地也没法种了。他在医院住了24天后,没钱看病就出院了,我真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这只是窦国强的个人说法!”赵经理表示,现在最好的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径,“比如,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声音

“路人”说:一味地吹毛求疵、规避风险将影响行业公信力

采访中,不少得知此事的人都表示很惊讶。他们中有不少人都为自己或家人购买过保险,印象中,投保前,业务人员通常会热情介绍保险的各种好处,而在“风险”方面,却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比如,两年内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解约的相关条款,似乎就是一个套路,有很多可钻空子的地方。

大家认为,保险真正的核心价值,在于出现风险时保险机构能挺身而出,雪中送炭,而不是吹毛求疵,规避风险,“若抱着后一种心态,不仅让人难以接受,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行业人士说:这种情况是由“宽进严出”的销售模式导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窦国强的遭遇是当前不少保险机构都默认的一种“宽进严出”销售模式导致的。即销售保险时,只谈优势,不谈风险,甚至合同中包含的一些与投保人核心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也不会明确告知。比如窦国强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约、退保的细节就是如此。如果业务员不重点、详细讲解,投保人不可能在四五十页的专业合同中看到这个信息,就算看到,也不一定理解里面的文字意味着什么。然而,出事后需要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时,问题就出来了,很多此前被忽略、淡化的东西都成了保险公司复查的重点,一旦有疏漏,他们就堂而皇之规避风险。

律师说:保险公司当初如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则无权单方面解约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敏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的合同解除情形,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确实存在故意欺诈等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该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都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告知。此外,保险条款中也有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作出解释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初没人就保险解除情形、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约、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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